驳
“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不公正”。这是卫生部官员毛群安先生在
乍听此说,觉得很好。毕竟由于株连或者莫须有等等原因受到伤害的事例,曾经给我们的心灵造成了太重的负荷,而需要公平、公正来判定是非。但是,综合
第一,立场不对。诚然,按照管辖范围,一般的医疗机构都是卫生部(或者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的下属单位,需要对其实施管理职能。于是,不免关照。不过,卫生部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其更加重要的职能乃是代表政府去体察和解决与卫生、健康相关的全体人民的需要。就是说,卫生部是全国人民的卫生部,而不仅仅是单一的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也只有如此定位,才能使发言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屏弃部门主义的藩篱,在这个具体问题上,摆正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关系,查清并解决问题。遗憾的是,我们从“发言”和“强烈要求”中看到的却是家长对过失子女式的偏袒。因为在假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整个链条中,受害最大的莫过于药品消费者,但卫生部的此次表态却未予最大的顾及。
第二,漏洞颇多。
第三,不懂法律。从广义角度讲,卫生部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完善法律法规”,是对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敦促。但如果仅仅就所说的话题,认为相关的医疗机构“承担了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受了委屈甚至冤枉,才如此“强烈要求”完善法律,那么,这个“强烈要求”未免有失公正,也显得法律知识太过贫乏。众所周知,我国现行法律尽管还不完善,但在司法程序和大体的法律适用上,还不至于因为目前的假药生产和使用问题而急需“强烈要求”来加以完善;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要细致地学好并坚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足以对假药生产和使用部门、人员适当量刑。可能有这样一种现象:受害患者不断追究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甚至法院也明确判定了相关“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从而使相关“医疗机构”觉得成了替罪羊,“承担了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使如此,患者和审判部门也无过错。理由很简单:从法律关系上说,受害患者不必要也不可以绕过直接责任者去追查医药生产企业的问题或罪责;相关“医疗机构”更不可以从即使“完善了的法律法规”之下逃脱对受害患者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如果相关“医疗机构”果真可以从提供假药的医药生产企业那里找到减轻负荷的理由的话,也只有对后者另行提起诉讼。可以肯定,这样的诉讼关系,更有利于查清假药供货和进货过程中的交易猫腻。可见,卫生部也好,"负责任的医疗机构"也好,当务之急,不是要求过程显然很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出台,而是强化内部的管理,在医疗、药品的进货和使用、医德教育,乃至人事改革上痛下功夫。
就假药问题看,如果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话,笔者以为,不是要再为划请“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和“不负责任的假药生产企业”罪责多费心思,而是要细化这样一些相关法条:“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罪”、“购买假药罪”、“为患者使用假药罪”、“医疗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学法律法规和有法不依罪”、“保管假药罪”、“为假药加价罪”。这样一来,“负责任的医疗机构”要承担的后果,反倒更多了。
本来也应该如此。
